2000年刘XX与晏XX相继离世,膝下4个子女(分别称作:刘大,刘二,刘三,刘四)与住房一幢,此时,刘大与王XX尚存婚姻关系,并育有一女(下称刘女)。2004年刘大与王XX协议离婚。2008年刘大与陈X登记结婚,陈X带着与前夫张XX生育的一女(未成年,下称张女)与刘XX在父母遗留下的住房里共同生活。2009年刘二、刘三、刘四分别声明放弃继承,并在自贡公正处进行了放弃继承的公正。2011年刘大因病去世,陈X与张女继承在该房生活,2012年刘女将陈X起诉至法院,要求分割该住房。*律师作为陈X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次诉讼。
庭审中,刘女的代理人表达了如下观点:1、该诉争的房屋是刘大与王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,因此刘大和王XX各有该房屋1/2的所有权;2、目前,刘大已离世,该房屋中1/2的所有权继承人有刘女、陈X,按刘女代理人的代理意见,我方当事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仅有1/4。
作为陈X的代理人,*律师自然与对方针锋相对,发表的观点如下:1、承认该房屋是刘大与王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取得的,但在取得之时,还有刘二、刘三、刘四三个继承人,刘大与王XX共同只取得了该房屋1/4的份额,虽然三人在2009年公正了放弃继承的声明,但此声明并不存在溯及,因此,2009年刘二、刘三、刘四三人放弃继承后,该3/4的房屋份额应给予存在婚姻关系的刘大与陈X共同取得,详细算之:刘大、陈X、王XX各具有该房屋4/8、3/8、1/8的分额;2、由于刘大与陈X结婚时,张女与刘大共同生活,且张女未年满18,刘大与张女之前已经形成事实的扶养关系,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,目前,刘大离世,刘大应享有的房屋份额应由陈X、刘女、张女共同继承。因此,本案相关当事人之前的财产份额应为将刘大的遗产份额均分三份,由三名继承人共同继承。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庭的一致认可。
最终,陈X补偿了原告刘女三万元,本案以调解结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