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简介
2017年2月7日17时10分,被告1驾驶鲁******轿车沿冷崔路由东向西行使肇事处,将车停放在路上,开启右前车门,车门与原告驾驶的的电动车相撞,致二车损坏,原告受伤。平度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1承担全部责任。被告1 在被告2处投交强险。
因为原告自2014年5月12日在青岛***公司上班,在公司连续上班一年以上,所以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、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计算。
原告主张的损失为:医药费19989.85元,误工费13538.72元(147.16*92天),护理费11241.92元(147.16*76天),交通费1000元,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(20*16元),伤残补助金87196元(43598元*20年*10%),后续治疗费8000元,精神抚慰金2000元,鉴定费2860元,财产损失费1000元,评估费300元,合计147446.49元。
办案心得
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,我们当时建议起诉解决,但是当事人由调解意愿,我们向对方发送了律师涵,要求对方及时向我方当事人进行赔偿损、失赔礼道歉,但对方不予回应。
我们告知当事人提起诉讼并及时做伤残鉴定,争取到了简易程序审理该案,从起诉到判决只有一个多月的时间,使当事人的损失得到了赔偿。
附:
民事起诉状
原告:×××,女,××××年×月×日生,汉族,住×××××,身份证号:××××××××××,联系电话:×××××。
被告1:×××,男,××××年×月×日生,汉族,住×××××,身份证号:××××××××××,联系电话:×××××。
被告2:×××保险公司,地址×××××,法定代表人:×××××,社会信用代码:×××××。
诉讼请求
1、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9989.85元,误工费13538.72元,护理费11241.92元,交通费1000元,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,伤残补助金87196元,后续治疗费8000元,精神抚慰金2000元,鉴定费2860元,财产损失费1000元,评估费300元,合计147446.49元;
2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
2017年2月7日17时10分,被告1驾驶鲁******轿车沿冷崔路由东向西行使肇事处,将车停放在路上,开启右前车门,车门与原告驾驶的的电动车相撞,致二车损坏,原告受伤。平度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1承担全部责任。被告1 在被告2处投交强险。
原告受伤后,两被告没有给予相应赔偿,现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望法院判如所请。
此致
平度市人民法院
具状人:×××
2017年5月24日